各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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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項 給 付

生育給付     職傷給付     傷病給付     老年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育     給     付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平均月投保薪資 個月

限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平均月投保薪資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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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傷 病 醫 療 給 付

1門診-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因執行職務發生傷病者

1診療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1當日到職、入會、到訓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自當日之凌晨起算。

2非當日列表通知者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3需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單就醫。

4免自負額。

2住院-因執行職務發生傷病需住院診療者 

1診療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30日內之半數

5健保病房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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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     付

1普通傷病住院不能工作又未領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者自第四天起得申請                                   

1年資未滿一年者給付月投保薪資的

1/2最高發給6個月為限

2年資滿一年以上者最高給付12個月。

2職業傷病不能工作又未領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者自第四天起得申請

不論年資第一年給付月投保薪資的70%,第二年百分之5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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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年   給    

1加保年資滿一年女性滿55歲或男性滿60歲退職者 

2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退職(無年齡限制)  

4不需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且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需堅強體力者,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1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個月 

2合計年資超過十五年,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給付2個月。

3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年資16年半,17年計,可領19個月)

460歲前退職者最高以45個月為
     限。
  

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5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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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廢   給   付

1普通或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後診斷為永久殘廢符合請領標準

共分15級,最低給付1個月,最高給付40個月

2領取普通及職業傷病期滿或普通傷病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且身體遺存障害經診斷永久不能復原適合請領殘廢給付標準

職業傷病殘廢者,依普通殘廢給付標準增加50%

最低1、5個月,最高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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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 付 

1被保險人本人因普通傷病死亡                             

 

一 加保未滿一年者

遺屬津貼1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二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

遺屬津貼2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三 加保滿二年者

遺屬津貼3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2被保險人本人因職業傷病死亡不論年資一律發給 

遺屬津貼4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3被保險人其父母配偶死亡者 

喪葬津貼3個月  

被保險人子女年滿12歲死亡

喪葬津貼2.5個月

被保險人子女未滿12歲死亡

喪葬津貼1.5個月

本人喪葬津貼可與眷屬喪葬津貼,擇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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